重要提醒!排污许可证即将到期的单位,请尽快延续
今天小编为企业梳理了一期
关于排污许可证延续相关问答集纳
快拿出小本本记笔记吧
一、应在什么时候提交延续申请?
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排污单位需要继续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于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审批部门提出申请。为预留各企业修改补正时间,建议根据自身实际提前3-4个月在系统内填报申请表。
二、忘记账号密码怎么办?
企业办理许可证业务需登陆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网址:http://permit.mee.gov.cn),若忘记密码及账号可通过企业绑定的手机号找回,若变更绑定手机号或忘记所绑定的手机号,请联系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修改手机号。
三、显示“业务未完成”怎么办?
账号密码登陆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后,点击“许可证延续”进入延续申请界面。
如即将到期的企业已发起重新申请或将发起重新申请,可不做延续申请(重新申请后有效期会重新计算),但仍应在到期前完成重新申请发证。
四、选择“重新申请”还是“延续申请”?
(三)污染物排放口数量或者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量、排放浓度增加。
五、延续时可以修改其他信息吗?
六、排放许可量怎么计算?
延续申请时,如需许可排放量的企业,请按照5年申请,并需在附件上传申请年排放量限值计算过程。
七、自行监测频次怎么判定?
八、新版固废表格怎么填报?
九、固废管理台账记录要求怎么填?
十、附件上传有哪些要求?
十一、未按时办理延续手续会怎么样?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
(二)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或者延续申请未经批准排放污染物;
(三)被依法撤销、注销、吊销排污许可证后排放污染物;
(四)依法应当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